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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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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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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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石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於新北市泰山區,有其戶役政
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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