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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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2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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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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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珷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鼓山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
資料後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無
從扣薪,另在第三人左營新莊仔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
款未達起扣點。因指明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鼓山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
分別設址於高雄市鼓山區、三民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是本
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
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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