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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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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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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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
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住於桃園
市,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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