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9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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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91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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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債 務 人 江錦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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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以資聲請執
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
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址設高雄市
大寮區)之保管金及勞作金債權,該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係
在高雄市大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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