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阮金水
代 理 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吳政峰間訴訟救助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
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有該會審查表及委任狀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