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呂建進
相 對 人 黃伊瑞
債 務 人 楊茗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債務人楊茗雁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之債務類別:借款、
保證、票據、擔保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黃伊瑞邀債務人楊茗雁為連帶保證人,於11
1年4月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700,000元,借款
期間均為111年4月5日至111年7月4日,詎屆期相對人黃伊瑞
、債務人楊茗雁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
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黃伊瑞、債務人楊茗雁未
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
通知相對人黃伊瑞、債務人楊茗雁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
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黃伊瑞、債務人楊茗雁,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相對人黃伊瑞、債務人楊茗雁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
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美濃 合和 946 (空白) 13.91 全部 2 高雄 美濃 合和 947 (空白) 83.72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08 合和段947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48.75 2層:48.75 3層:48.75 4層:18.52 夾層:13.5 合計:178.27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