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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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冠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冠伶於民國105年6
月15日簽發、票號為CH533076號,票面面額為新臺幣80,000
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
強制執行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未有記載相對人林
冠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林冠伶之最新戶籍謄
本,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林冠
伶為何人,也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
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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