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黃惠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鄺麗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鄺麗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尚未載明利息,請臺端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
率為何?若非法定利率6%,則併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及相關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