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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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芸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擇凱、萊晟景觀設計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擇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萊晟景觀設計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示,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110,000元,請確認請
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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