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6號
原 告 高可娣
被 告 郭蕙蘭 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
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
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
告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YouTube社群發文移除,第二項係
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以被告所經營YouTube頻道
帳號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6個月,第三項則係請
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另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核屬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前揭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3,000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1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2,100元=8
,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