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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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秀中
被 上訴人 翁麗鳳
周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
日本院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248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
、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
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如未依此項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
,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開庭時被上訴人翁麗鳳在我向法官要求下始交付
答辯書繕本,且原審並未就我所提告各項事實攻防辯論。而
被上訴人懸掛載有「沒衛生臭雞場」、「胎哥郎沒衛生臭畜
生」等文字之紅布條及看板(下稱系爭看板)謾罵對象確實
是針對上訴人,蓋巷內雖有多處鄰居飼養雞鴨,但兩造家在
巷尾,被上訴人家四周只與我為鄰,系爭看板也面向我家,
此外,系爭看版歷來懸掛於兩家界線增高設置之簡易圍籬,
訴訟進行中方貼在被上訴人家二樓牆壁。另被上訴人翁麗鳳
也多次向環保單位針對我家舉發養雞,兩造多次從住家爭吵
至廟口至巷內,被上訴人也曾在網路上「六龜大小事」謾罵
我,即系爭看板顯然是針對我。蓮花金部分,蓮花金之意涵
應綜合全面解讀,在兩造3人吵架的場合顯具有惡意意涵,
被上訴人說「不要哭 不要哭 得蓮花 得祝福」原審認定是
為雞鴨祝福並不可信。況民間喪葬普遍可見蓮花金,且被上
訴人周崇仁母親於民國110年才往生,被上訴人顯然可知蓮
花金意涵,被上訴人翁麗鳳在所在二樓不斷重複說「不要哭
不要哭 得蓮花 得祝福」實為詛咒意涵。另被上訴人也曾
在巷口罵我「有人被羅丹轟出來」,並拿著判決文公開在廟
前宣讀部分不實內容,還在網路上刊登批判,這是一個普遍
貧窮的巷弄,只有我住在羅丹,顯然是針對我,被上訴人上
開行為均長期對我造成莫大傷害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乃係就原審之證據取捨及認定
事實結果再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
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揆諸上
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
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
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裁判費用經
確定為1,500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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