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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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
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志成因積欠聲請人債務,經聲請人
聲請強制執行在案,並命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經查
共有人已有自行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惟因聲請人並無本院
111年度訴字第697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
資料影本,爰聲請准予閱卷以利聲請人確認分割標的是否相
停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
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
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
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
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
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3038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7號,係戴子凌與趙志成等人間分割
共有物之訴訟事件,聲請人並非當事人,亦未有何取得當事
人同意之證明。聲請人縱確為趙志成之債權人,然本院上開
訴訟事件之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聲請人,對聲請人僅有經濟
上利益之利害關係,非屬「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再者,
該案僅為分割共有物事件,並未處理趙志成等人繼承遺產之
問題,對於聲請人所指之分割遺產訴訟並無影響,自亦無從
認聲請人因而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可言,是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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