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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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劉宣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美秀間損害賠償事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2號裁定移送而來),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台端前以相同原因事實向本院對被告周美秀提起損害賠償
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60號受理中,則本件是
否有繼續訴訟及繳納裁判費之必要,請台端自行審酌,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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