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許文鳴
被 告 邱廣友
邱發清
邱發揚
邱毓世
邱毓純
邱博彥
邱喬彥
邱涵彥
邱竣彥
邱淑彥
邱秀彥
邱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800
元【計算式:(623地號面積559.56㎡×公告土地現值13,200元/㎡×
原告權利範圍4/18)+(664地號面積62.97㎡×公告土地現值13,20
0元/㎡×原告權利範圍4/9)=2,0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