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玉蓮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4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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