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陳德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
㈠未列明原告為林秋香或陳德旺;㈡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㈢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而為本件請求,
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