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修繕漏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蔡汶芳
訴訟代理人 盧姵如
被 告 熊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
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偕同修繕人員進入
被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4樓房屋內進行修繕工程
(實際修繕方式,待鑑定結果),修繕至不漏水狀態;訴之聲明
第二項則請求原告給付修繕漏水費用新臺幣(下同)88,000元,
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均係使其所有房屋回復到未漏
水之狀態,其訴訟目的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000
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如嗣後經送鑑定而就修復費用有所
不同,原告如就此更正聲明,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