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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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莊啟雄
被 告 黃順安
黃志強
黃志堅
黃志士
黃世傑
陳秀菊
黃清景
陳伍佑
楊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756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3,058.78㎡×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原告權
利範圍24/720=61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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