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蘇煒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浚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9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2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7,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