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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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佑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妤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6,
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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