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國家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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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王嚮權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文府國民中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789,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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