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淑貞
被 告 張丞鈞
訴訟代理人 廖文瑗
被 告 呂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
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
,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
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
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77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3年2
月5日減縮為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減縮聲明後,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