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竹嫺即高三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112年10月1
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為聲請人繼承自
被繼承人高三餘(殁於112年1月30日),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至113年1月16日已滿3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告各1份在
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於本院公示催告
所定期間屆滿日即113年1月16日前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然依
前揭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仍有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票種類 張數 股數 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SX030308 特別股 1 97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