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2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
月內,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
年9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
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至系爭公告雖就
附表所示股票編號中之年度欄「085」誤載為「85」,並刊
登於系爭公告及法院網站上,惟其餘發行公司欄、股票號碼
之股別、號碼、檢碼欄及種類、張數、股數欄等涉及票據同
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訛,堪認前開漏載不致讓人有誤認
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漏載尚不影響於本件公示催告之效力,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年度 股別 號碼 檢碼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0000000 6 股票 1 41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