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淑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2年10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3年1月4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14 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