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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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彭嚴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4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
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
告在案,嗣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至113年1月16日已滿3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網站公
告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00000 0 股票 1 32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00000 0 股票 1 14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000000 0 股票 1 2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000000 0 股票 1 3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3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 NX 0000000 0 股票 1 2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5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X 0000000 0 股票 1 3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2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4 NX 0000000 0 股票 1 7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8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13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X 0000000 0 股票 1 16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 0 股票 1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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