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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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王法清
代 理 人 范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2年10月12日依規
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
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
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月26日聲請除權
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55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X 0000000 0 股票 1 102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61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47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504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 NX 0000000 0 股票 1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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