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鄭光輝(即鄭楊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如附表所示股票4紙(下合稱系爭股票
)遺失,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鄭楊美所有,鄭楊美於108月5月6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鄭朝文及子女鄭益清、聲請人、
鄭光燦、鄭秋霞暨鄭秋燕等6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
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
催字第2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
12年10月6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10月14
日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
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
至27頁),本院復依職權查調司法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
事件)公告(本院卷第29頁)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3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股票 1 120 2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股票 1 400 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29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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