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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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慶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2年11月28日所為111度訴字第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慶旺(下稱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以111度訴字第595號為第一審判決,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
國112年12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25日提出刑事上訴狀,但
未於書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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