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荃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3528、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
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
0000000000號帳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一所載「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顯係「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誤寫,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