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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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和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和興係受雇於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
公司,以駕駛營業大客車擔任司機為業並領有大客車駕駛執
照。其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11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大客車,沿嘉義縣朴子市小槺榔一路外側快車道
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道路與仁和一路之設有快慢車
道分隔島之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
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快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
右轉彎,而依當時天氣為晴天、屬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於注意,於上揭路口違規右轉欲駛入仁和一路;適有告
訴人侯智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小槺
榔一路由南往北方向慢車道駛來,亦疏未注意而超速行駛,
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至遇狀況閃煞不及,上開大客車右側車
身與告訴人機車車頭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
脾臟撕裂傷併腹內出血、左側肋骨骨折併創傷性血胸、頭部
外傷、臉部骨折、多處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
偵查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惟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
告與告訴人在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63至267
頁),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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