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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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瑞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廖瑞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廖瑞霖(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12年12月7日所為之112年度易字第68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
,雖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
由,且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發函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
,爰依前開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
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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