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峻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7日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對於簡
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
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
訴,原審法院亦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峻銘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7日112年度朴簡字第37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
行拘役40日在案。該判決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至被告住所
即嘉義縣○○市○○里00鄰○○路000號,由同居人賴碧英收受而
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5頁)可稽
。是其上訴期間原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9日)
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計至113年1月9日(週二)屆
滿。惟被告遲至113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
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收狀登記章戳為證,揆諸上開說明,
是被告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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