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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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均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軍偵字第23、3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1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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