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
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12
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周詳(下稱被告)親收,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69頁),被告具狀提起上訴,於同
年12月18日送至本院,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依法提起
上訴,理由後補,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
理由書,有上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載明上訴理由)。如逾期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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