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丘靈福 住○○市○區○○街00巷00號六樓之1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52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陳冠廷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丘靈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