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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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周〇峻
法定代理人 A02
A03
被 告 AU TAN TAI(歐晉財,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95號,被告公共危險等案
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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