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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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依禎
被 告 郭志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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