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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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毓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陸包(含包裝袋各壹只),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毓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39號、第
695號、第1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陸包(含包裝袋各1只)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
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
、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毓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於民國
112年12月25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639號、第695號、第1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又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白色
結晶6包(含包裝袋各1只),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此經被告於偵查供述綦詳,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79109號、第79112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代號與真實
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
告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
二級毒品。再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共6只)
,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
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之部分
,因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號 轉碼編號 送檢姓名 鑑別條碼 外觀 檢驗前毛重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結果判定 1 B00000000王毓民 結晶白色 1.475公克 1.197公克 1.18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2 B00000000王毓民-01 結晶白色 0.978公克 0.768公克 0.75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3 B00000000王毓民-02 結晶白色 0.519公克 0.308公克 0.29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4 B00000000王毓民-03 結晶白色 0.506公克 0.300公克 0.29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5 B00000000王毓民-04 結晶白色 1.821公克 1.516公克 1.502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6 B00000000王毓民-05 結晶白色 1.815公克 1.623公克 1.61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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