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SOMBAT ADIREK(中文姓名:阿弟列)(泰國籍 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NSOMBAT ADIREK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INSOMBAT ADIREK(中文姓名:阿弟列)行為後,刑法
第185條之3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2月29
日施行,然該條於修正時,僅修正第1項第3款之要件,並新
增第4款,對於第1項第1款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則均未修正,
故修正後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即應適用現行之刑法
第185條之3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
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小
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號
被 告 INSOMBAT ADIREK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NSOMBAT ADIREK(中文姓名:阿弟列)於民國111年9月28日1
9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宿舍飲用啤酒後,明知
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
,於同日22時許,自上址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翌(29)
日1時許,途經嘉義縣○○鄉○○村○○○0號附7處所前,為警攔查
,並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時4分許,測得其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mg/l),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INSOMBAT ADIREK於警詢及偵查中
自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蒐證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證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韻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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