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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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NKHBOLD DELGERBAYAR即德爾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NKHBOLD DELGERBAYAR即德爾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
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161毫克」更正並補充為「161mg
/dl即百分之0.161」,且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ENKH
BOLD DELGERB」均更正為「ENKHBOLD DELGERBAYAR」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核被告ENKHBOLD DELGERBAYAR即德爾格所為,係犯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不能正常操控車輛之
情形,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仍駕車上路,不顧政府
大力宣導不得酒後駕車,漠視用路大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
之安全,枉顧大眾交通安全,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暨其自陳
智識程度、目前大學在學、經濟狀況,本件為初犯、血液中
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42號
被 告 ENKHBOLD DELGERB(德爾格,蒙古籍)
男 20歲(民國92【西元2003】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嘉義縣○
○鎮○○路○路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統一證號:Z000000000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ENKHBOLD DELGERB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
縣民雄鄉大學路一段與正大路交岔路口之「納米運動休閒園
區」飲用保力達藥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
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
間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先前往南華大學宿舍,再騎車外出欲前往商店買菸。嗣於
112年11月30日凌晨0時59分許,行經嘉義縣○○鎮○○○0號前,
因行車操控不當,自行摔車倒地,經送往大林慈濟醫院救治
,並由院方人員於同日採集其血液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每分公升161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05
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NKHBOLD DELGERB坦承不諱,並有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肇事駕駛人血液檢測鑑定陳報檢察官
許可書、大林慈濟醫院臨床病理科藥物濃度檢驗報告、警員
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現場照片、報案紀錄單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
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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