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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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永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永㙮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01號
被 告 盧永㙮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永㙮於民國113年1月27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路
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
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址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
時4分許,途經嘉義市西區文化路與友愛路口,不慎與許陳
春美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過
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其施以吐
氣酒精檢驗,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永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許陳春美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
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
置保管車輛存根、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
度嘉交簡字第5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3月2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審酌被告反覆犯酒駕公共危險罪,顯見被告對於此類案件有
特別之惡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如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不至於發生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核
有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建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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