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16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宏五年內再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信宏為址設嘉義縣○○鄉○○村○○00○0號「永奇畜
牧場」之負責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9日至18日間,因非法
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工作,經嘉義縣政府以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於110年3月23日以府勞行字第1100057
708號裁處書裁處陳信宏新臺幣(下同)15萬元罰鍰。陳信
宏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仍於前開裁罰5年
內之112年7月20日7時許起至同年8月13日3時30分許遭查獲
時止,分別以日薪1,000元至1,100元不等之代價,聘僱以探
親、觀光名義申請免簽證入境,但已逾期居留之泰國籍成年
女子CHAIYACOME SUNIDRA(護照號碼:MM0000000)、泰國
籍成年男子LHEKDEE SURHIYAN(護照號碼:MM0000000)2人
,在永奇畜牧場內從事撿雞蛋、環境整潔工作。嗣於112年8
月13日3時30分許,為警據報前往嘉義縣○○鄉○○路000號附近
,查獲上開2名逾期居留之泰國籍人士。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信宏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證
人CHAIYACOME SUNIDRA、LHEKDEE SURHIYAN等2人於警詢時
之證述、嘉義縣政府110年3月23日府勞行字第1100057708號
裁處書、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
通知書、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
還紀錄表、身體狀況證明單及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
。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