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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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乙○○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係夫妻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因對乙○○有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322號民事
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乙○○實施家庭暴力,保護令之
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於113年2月13日15時35分前某時許
(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57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
住處,因細故與乙○○起口角,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持
安全帽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皮擦傷、左後頸
挫傷、右手背及第三指挫瘀傷、左膝挫瘀傷等傷害(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二、證據:被告甲○○在警詢、偵訊之自白、被害人乙○○在警詢指
述、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3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及送達
證書、保護令執行、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受
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8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
第1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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