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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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翟守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3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程序(112年度易字第98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翟守義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
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8月24日中午12時18分許,以消費者的身分,進入位在嘉
義市○○路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憶富店,趁店員忙碌不暇顧
及,得知有機可趁,徒手竊取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55元
的提拉米蘇蛋糕、1瓶價值35元的每朝健康綠茶,得手後,
供自己食用、飲用。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12分許,以消費者的身分,進入位在
嘉義市○○○路000號的全家便利商店祥鳳店,趁店員忙碌不暇
顧及,得知有機可趁,徒手竊取1組價值1,380元的蘇格登12
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並
將上開酒類飲用完畢。嗣上開2家商店的店長李姸瑤於112年
8月26日上午11時整許,盤點商品,發現失竊,調取監視錄
影並報警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翟守義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姸瑤之指訴。
㈢被害報告單、監視錄影之翻拍照片、監視錄影之電子檔(光
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翟守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殊非可取;且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竊
習難改,素行非善;復考量被告犯後雖均坦承犯行,惟因告
訴人無和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是其犯罪
所生之損害尚未獲得填補;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其自述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易字卷第13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
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
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
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
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所犯上開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揆諸前開
說明,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保障被告之聽
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宜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
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提拉米蘇蛋糕」1個、「每朝健康綠茶
」1瓶、「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1組,均為其犯
罪所得,既均未經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
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8月24日中午12時18分許,於嘉義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憶富店,徒手竊取1個價值55元的提拉米蘇蛋糕、1瓶價值35元的每朝健康綠茶得手。 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提拉米蘇蛋糕1個、每朝健康綠茶1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翟守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祥鳳店,徒手竊取1組價值1,380元的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得手。 翟守義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類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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