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7
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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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永裕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
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52號
被 告 樊永裕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鎮○○里00鄰○○○0
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樊永裕與王嘉鴻並無仇恨,樊永裕因於不詳原因,基於毀損
他人所有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嘉
義縣○○鎮○○里00鄰○○○00○00號旁,持剪刀剪斷王嘉鴻所裝設
之監視器電線(約值新台幣【下同】3千元),足生損害於
王嘉鴻。
二、案經王嘉鴻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樊永裕警詢中之供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王嘉鴻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光碟1片、個人籍資料查詢報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 美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 媗 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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