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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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勝議
張雅茵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復偵
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即被告(下均稱被告)侯勝議與張雅
茵(所涉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夫妻,2人關係不睦。
被告侯勝議於民國112年6月14日18時許,在2人共有之嘉義
市○區○○里○○○村00號房屋內,因與被告張雅茵同住之臥室上
鎖無法開啟,遂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身體撞開臥室木門,致
木門龜裂,木門上之門鎖亦因此毀損致不堪使用。嗣被告侯
勝議及被告張雅茵復因相互於屋內裝設監視器一事發生爭執
,被告侯勝議及被告張雅茵乃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於112年8月31日20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相互拉扯,致被
告侯勝議受有足部挫傷、踝部挫傷、手肘挫傷、頸部挫傷等
傷害,被告張雅茵則受有左腳穿刺傷等傷害;而認被告侯勝
議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
害罪嫌,被告張雅茵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侯勝議被訴普通傷害罪及毀損罪部分,依刑
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張雅茵被訴
普通傷害罪部分,依刑法第287條規定,亦須告訴乃論。茲
據被告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易字卷第
33-35頁)二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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