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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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華
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乙○之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
月20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0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下
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相對人即甲○○不得對聲請
人即乙○實施家庭暴力。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件暫時保護令後10日內遷出聲請人之住
居所(嘉義縣○○鄉○○村○○000○0號),並應遠離聲請人之住
居所至少100尺。詎甲○○於同日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
不顧本案保護令,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
日11時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向乙○要錢不
成,便於客廳內亂摔物品,以上開方式騷擾乙○,致違反法
院所為前開暫時保護令之行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之供述。
㈡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訴。
㈢本案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各1份。
㈣現場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4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本案保護令存在而為違反保護令行為,顯然
缺乏自制力,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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