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朴簡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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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MIF TAMARO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MIF TAMARO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AMIF TAMARO係印尼籍人士,其明知其未領有臨時停留許可
證或其他入國許可,不得入境我國,竟基於非法入境我國之
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趁其在密克羅尼西亞籍(聲
請意旨誤載為印度尼西亞籍)工作漁船進行捕撈作業而暫時
停泊在我國高雄旗津漁港之機會,以如廁名義登岸並旋即逃
跑而隨處打工,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國。嗣於113年1月4日1
9時25分許,因AMIF TAMARO搭乘李佩儒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
車行經嘉義縣朴子市台19線公路85.3公里處時,為警在該處
執行臨檢盤查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AMIF TAMARO在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李佩儒在警詢之證述。
㈢內政部移民署中外人士註參作業資料、外籍船員行方不明申
報協尋/具結書、護照影本、高雄港隊船舶查驗報告表。
三、爰審酌被告為印尼籍人士,卻未經許可,擅自離開船舶登岸
而進入我國境內,有礙於我國對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所為
對我國安全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犯罪之動機、未經許可入國之方式、滯臺之期間;暨
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為印尼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並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且係未經許可入國,顯不宜許之繼續在我國居留,爰
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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