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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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李孔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自字第5號),聲請交
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
案件卷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
作日期113年1月11日);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訴訟需要,聲請拷貝鈞院112年度自字第5
號卷宗內所附之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
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日)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
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
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被告過失傷害案
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自字第5號卷
宗所附之成大醫院數位醫學影像光碟(製作日期113年1月11
日),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
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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